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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一)
 
发布日期:2020-11-04     来源: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浏览次数:1862     字体:      

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自去年四月以后取得的原16%、10%税率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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