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