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览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阅览详情   
 
守护碧海蓝天!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了解一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浏览次数:460     字体: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今天带你了解: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除规模化养殖以外,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优惠内容】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2.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往期回顾



摘自《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上一篇: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下一篇: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电 话
15572779097
邮 箱
yctpa2019@163.com
地 址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大厦10楼
微信公众号
首页 / 走进协会 / 协会动态 / 信息资讯 / 协会服务 / 会员中心 / 加入协会
Copyright © 2019 - 2029 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42050202000476号
技术支持 : 宜昌顺为网络   鄂ICP备1902428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