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五条 申报转化项目的科技成果须为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3.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项目的知识产权不受上述年限限制,在专利权期限内即可申报。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创新性查询报告或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文件、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用户使用(试用)报告等。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第六条 优先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国家和本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第七条 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2.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
3.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4.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