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览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服务 > 阅览详情   
 
物业公司收取的纳税人水费可以采取差额征税吗?
 
发布日期:2019-11-19     来源: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1208     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扳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一篇:建筑企业账务处理时如果没有分项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可以?
下一篇:扣缴客户端中,身份验证状态有哪些?各有什么含义?





 

电 话
15572779097
邮 箱
yctpa2019@163.com
地 址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大厦10楼
微信公众号
首页 / 走进协会 / 协会动态 / 信息资讯 / 协会服务 / 会员中心 / 加入协会
Copyright © 2019 - 2029 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42050202000476号
技术支持 : 宜昌顺为网络   鄂ICP备1902428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