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依据是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税收管理一般按以下原则:
一、计入总、分包企业工资总额的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律采用全员全额扣缴在施工地申报,不得核定;
二、劳务派遣工由派遣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建筑公司无代扣代缴义务;
三、当外包工程的分包方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发包方在支付工程款时按核定征收方式代扣代缴个税;
四、对于本身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可以扣减在异地已缴个人所得税,不重复征收;
五、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建筑企业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税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
六、如分包人为自然人,建筑施工企业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应承担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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